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69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鄭舒文
- 被告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黃安廷
- 訴訟代理人
- 林禹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反訴原告鄭舒文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931,55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931,55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