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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69號

清算合夥財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朱曉群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鄭舒文
被告
反訴被告即
原告
黃安廷
訴訟代理人
林禹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反訴原告鄭舒文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931,55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931,55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16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合夥財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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