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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徐嘉鴻
訴訟代理人
吳東諺律師
被告
德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敦修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5年7月17日16時宣判。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定於115年7月10日16時宣判,惟當日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是原定宣判期日因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5年7月17日16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