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弘達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美秀
- 代理人
- 蘇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5年度催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伊至今未能找到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98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