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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江碧珊

聲請人
弘達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秀
代理人
蘇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5年度催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伊至今未能找到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98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21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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