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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80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阮蓓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阮秀涓(原名:阮美涓)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1兩黃金」,經核並非係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與前述規定有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促字第8036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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