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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0791號

清償債務(債)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5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斌
債務人
劉怡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花蓮縣,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50791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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