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52號
- 聲請人
- 方繼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惠珍等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方惠珍等人給付扶養費事件(案列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77號),主張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查,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具狀撤回其給付扶養費之本案請求,故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即無訴訟救助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