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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8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曾憲群
訴訟代理人
陳誼合律師
被告
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淑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5,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5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151元(計算式:48,651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884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