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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游智棋譚德周林宇凡

原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訴訟代理人
吳麗媛律師
被告
澄樺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併計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7,951,449元(計算式:17,915,757元+35,692元=17,951,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5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88,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新臺幣) 第一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15,757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7,915,757元 第二項 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貨櫃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35,692元(詳備註欄) 第三項 被告應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元。 屬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備註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無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實際交易價額,亦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基地廓面不規則)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爰以系爭土地115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為準據,並以原告陳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10.4976平方公尺(見本院卷二第11頁),計算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範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5,692元(計算式:10.4976㎡×3400元/㎡=35,691.84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建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