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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21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唐權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銘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

二、相對人彭銘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釋明請求5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民法第252條、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第1606號、109台上第103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五、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七、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八、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拍字第21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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