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991號
- 聲請人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馥年
非訟代理人 張書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奇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李奇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票字第1991號
非訟代理人 張書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奇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李奇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