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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謝志偉丁俞尹朱曉群

上訴人
葉彥婕(即葉日璇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葉彥卿(即葉日璇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古雲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彥婕、葉彥卿為上訴人葉日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查上訴人葉日璇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孫秀香,及子女葉彥婕、葉彥卿,此有戶籍資料(除戶部分)、親等關連(一親等)資料及桃園○○○○○○○○○115年7月29日桃市楊戶字第1150006220號函檢附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其中孫秀香依法拋棄繼承,本院於115年7月14日以115年度司繼字第1724號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誤。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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