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葉彥婕(即葉日璇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葉彥卿(即葉日璇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古雲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彥婕、葉彥卿為上訴人葉日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查上訴人葉日璇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孫秀香,及子女葉彥婕、葉彥卿,此有戶籍資料(除戶部分)、親等關連(一親等)資料及桃園○○○○○○○○○115年7月29日桃市楊戶字第1150006220號函檢附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其中孫秀香依法拋棄繼承,本院於115年7月14日以115年度司繼字第1724號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誤。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