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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0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丁俞尹

聲請人
李宗信
相對人
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76號案件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76號(下稱系爭案件)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為確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是否有閱卷內容與實際陳述有差異之處,故聲請調閱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係於聲請期間內,聲請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庭期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00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