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馬宣德
再審相對人 陳玉美
余敏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5日114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27號、113年度簡上字第340號事件(下稱前案訴訟)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民國114年11月27日114年度再易字第14號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50元,嗣因聲請人未補繳,本院即以115年1月5日114年度再易字第1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再審之訴。惟前案訴訟認事用法實有違誤,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於法無據,爰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原確定裁定係因聲請人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命補繳後仍未補納,而裁定駁回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有原確定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聲請意旨固主張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錯誤,惟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係一再指摘前案訴訟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當云云,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適用法規錯誤之情事,則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且無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