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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4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陳郁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89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