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4號
- 原告
-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葉韋良律師
陳郁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894號
陳郁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