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38號
- 原告
-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元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37,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9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37,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