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原告
- 徐嘉鴻
- 訴訟代理人
- 吳東諺律師
- 被告
- 德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敦修
- 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5年7月17日16時宣判。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定於115年7月10日16時宣判,惟當日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是原定宣判期日因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5年7月17日16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