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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宇凡

聲請人
魏惠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3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
    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
    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5日予以
    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蘅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0645-8 1 1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196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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