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佑能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一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一三四號 │├─┬────┬───────┬─────┬─────┬─────┬──┤│編│發票人 │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票據││號│ │ │(民國) │(新台幣)│ │種類│├─┼────┼───────┼─────┼─────┼─────┼──┤│一│群策電子│中國農民銀行南│八十八年五│壹拾肆萬柒│FAZ三一│支票││ │股份有限│崁分行 │月二十九日│仟元│五七七七八│││ │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