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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
台灣佑能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一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一三四號 │├─┬────┬───────┬─────┬─────┬─────┬──┤│編│發票人 │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票據││號│ │ │(民國) │(新台幣)│ │種類│├─┼────┼───────┼─────┼─────┼─────┼──┤│一│群策電子│中國農民銀行南│八十八年五│壹拾肆萬柒│FAZ三一│支票││ │股份有限│崁分行   │月二十九日│仟元│五七七七八│││ │公司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