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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
永勝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生
被告
榮錦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行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信旭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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