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八號
- 原告
- 亨信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錚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泓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零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