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嘉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劉佩宜~B法官 張明儀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