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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告
亨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錚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泓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零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八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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