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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
怡和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管靜怡

~B書記官 楊由漢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東陽汽車修理廠莊萬│平鎮市農會│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肆萬玖仟捌佰元 │FA六0五九八七│││ │華││││一││├─┼─────────┼─────────┼───────────┼────────┼────────┼──┤│2│東陽汽車修理廠莊萬│平鎮市農會│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陸萬伍仟零壹拾伍│FA六0六三一0│││ │華│││元│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