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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
日益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福信科技股份有限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五日│玖仟玖佰玖拾陸元│CLA0八二九0│││ │徐政榮││││八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