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
- 聲請人
- 怡和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震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惠 莊~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東陽汽車修理廠莊萬│平鎮市農會│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肆萬玖仟捌佰元 │FA六0五九八七│││ │華││││一││├─┼─────────┼─────────┼───────────┼────────┼────────┼──┤│2│東陽汽車修理廠莊萬│平鎮市農會│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陸萬伍仟零壹拾伍│FA六0六三一0│││ │華│││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