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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

聲請人
怡和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震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惠 莊~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東陽汽車修理廠莊萬│平鎮市農會│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肆萬玖仟捌佰元 │FA六0五九八七│││ │華││││一││├─┼─────────┼─────────┼───────────┼────────┼────────┼──┤│2│東陽汽車修理廠莊萬│平鎮市農會│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陸萬伍仟零壹拾伍│FA六0六三一0│││ │華│││元│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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