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09號
- 上訴人
- 正發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今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7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