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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告
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明俊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件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即本院94年度壢簡調字第112 號、其後改分案號為本院95年度壢簡字第11號)之訴訟,其裁判之結果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10月13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確認界址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壢簡字第11號、95年度簡上字第84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民事判決書二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2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