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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26號

聲請人
陶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7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26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合僑貿易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壢昌分行 │94年6月30日 │39,690元 │SC0四七九六一│ ││1 │司 │ │ │ │三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26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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