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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9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95號

聲請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韜玉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相對人
聯成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8日、8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漢翔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95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