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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告
庚○○
原告
己○○
原告
辛○○原名黃成榮
原告
壬○○○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癸○○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子○○
被告
乙○○
被告
之10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甲○○
5樓

            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1 項附表二所示「被告薛忠信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及附表二「編號7」之「被告丙○○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編號5」之「被告乙○○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薛忠信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及附表二「編號7」之「被告丙○○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編號5」之「被告乙○○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所示;另原判決理由欄附表一所示「編號5」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編號5」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理由已經敘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應按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之申報總價之年息6 %為計算基準,是依此基準計算,被告薛忠信無權占用系爭土地5 年期間之不當得利金額應如附表一「編號5」欄所示,被告薛忠信應分別給付原告之不當得利金額則分別如附表二「被告薛忠信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所示;另被告丙○○應給付原告丁○○之不當得利金額應為如附表二「編號7」之「被告丙○○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所示之新台幣(下同)1,227 元,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癸○○之不當得利金額應為附表二「編號5」之「被告乙○○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所示之43元,惟本院卻誤算為如原判決主文第1 項附表二所示「被告薛忠信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及附表二「編號7」之「被告丙○○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編號5」之「被告乙○○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欄,暨原判決理由欄附表一所示「編號5」欄之金額,是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告姓名│房屋門牌(均│無權占用面積│無權占用面積申報│不當得利金額            │
│    │        │為桃園縣中壢│(平方公尺)│地價(小數點以下│(占用5年期間,89年1月25│
│    │        │市○○街)  │            │4捨5入)        │日起至94年1月24日止。) │
├──┼────┼──────┼──────┼────────┼────────────┤
│ 5 │子○○  │   40號     │          86│    756,800元   │227,040元(756,800*0.06* │
│    │        │            │            │                │ 5=227,040)             │
└──┴────┴──────┴──────┴────────┴────────────┘
附表二:
┌──┬────┬──────┬──────┐
│編號│原告姓名│應有部分    │被告子○○應│
│    │        │            │給付不當得利│
│    │        │            │金額        │
├──┼────┼──────┼──────┤
│ 1 │庚○○  │3456分之211 │13,862元    │
│    │        │            │            │
├──┼────┼──────┼──────┤
│ 2 │己○○  │162000分之48│6,737元     │
│    │        │07          │            │
├──┼────┼──────┼──────┤
│ 3 │辛○○  │720分之11   │3,469元     │
│    │        │            │            │
├──┼────┼──────┼──────┤
│ 4 │戊○○  │120分之2    │3,784元     │
│    │        │            │            │
├──┼────┼──────┼──────┤
│ 5 │癸○○  │432分之7    │3,679元     │
│    │        │            │            │
├──┼────┼──────┼──────┤
│ 6 │壬○○○│96分之5     │11,825元    │
│    │        │            │            │
├──┼────┼──────┼──────┤
│ 7 │丁○○  │648000分之10│35,164元    │
│    │        │0363        │            │
└──┴────┴──────┴──────┘
┌──┬────┬──────┬──────┐
│編號│原告姓名│應有部分    │被告丙○○應│
│    │        │            │給付不當得利│
│    │        │            │金額        │
├──┼────┼──────┼──────┤
│ 7 │丁○○  │648000分之10│1,227元     │
│    │        │0363        │            │
└──┴────┴──────┴──────┘
┌──┬────┬──────┬──────┐
│編號│原告姓名│應有部分    │被告乙○○應│
│    │        │            │給付不當得利│
│    │        │            │金額        │
├──┼────┼──────┼──────┤
│ 5 │癸○○  │432分之7    │43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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