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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6 月17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註:1.兩造應查明原告所領取之勞保殘廢給付新台幣281,400 元,係由何人給付保險費。

2.兩造應查明原告所領取之醫療保險理賠金新台幣7,000 元,係由何人給付保險費。

3.原告應陳報原告就讀專科之科別系所、並舉證依該教育程度、專門技能於一般情況下可獲得之月薪資為何?

4.原告應提出目前任職公司之就職證明、及目前其薪資為月薪新臺幣26,000元之證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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