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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5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5號

聲請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紹鼎
聲請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煇雄
聲請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松竹
法定代理人
上三人共
法定代理人
上三人共
相對人
聯成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聯成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第83條至第86條、第87條第3 項、第4 項、第89條及第90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3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為聯成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94年司字第156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尚有帳務處理中,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為此爰聲請展延6 個月期限等語。本院審酌釐清聯成公司帳務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清算程序自95年2 月9日起展延至95年8 月8 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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