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5號
- 聲請人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紹鼎
- 聲請人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煇雄
- 聲請人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松竹
- 法定代理人
- 上三人共
- 法定代理人
- 上三人共
- 相對人
- 聯成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景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聯成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第83條至第86條、第87條第3 項、第4 項、第89條及第90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3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為聯成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94年司字第156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尚有帳務處理中,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為此爰聲請展延6 個月期限等語。本院審酌釐清聯成公司帳務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清算程序自95年2 月9日起展延至95年8 月8 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