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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永康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永康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康泰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六十九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四(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六)計算,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算違約金。(二)詎被告永康泰公司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借款期限利益,應即償還尚欠之本金五十七萬五千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被告甲○○、丙○○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被告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約定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先後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永康泰公司及甲○○)、同年月十八日(丙○○)合法送達予被告三人(按起訴狀繕本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八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被告三人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當日起經十日生效)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三紙在卷可稽,被告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被告均已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七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永康泰公司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未付系爭借款本息,依兩造前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永康泰公司應即全部清償,並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甲○○、丙○○復為永康泰公司對原告所負前開債務任連帶保證人,被告甲○○、丙○○亦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僅請求被告五人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就上開命被告給付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核無不可,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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