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51號
- 原告
- 懿鴻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國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平律師
- 被告
- 劭吉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恆利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