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原告
- 國聯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曾月娟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彥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增資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金額355,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54,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