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原告
- 國聯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之3
- 訴訟代理人
- 曾月娟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彥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民國92年12月間訂有投資協議書,依協議書第6條記載: 本協議書如生任何爭端,兩造均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