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7號
- 聲請人
- 潘威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7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祥儀企業(股)公司│中國農民銀行 桃園│94年7月1日 │114,137元 │FAZ0000000 │ ││1 │蔡逢春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