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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
潘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宜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7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祥儀企業(股)公司│中國農民銀行 桃園│94年7月1日 │114,137元 │FAZ0000000 │ ││1 │蔡逢春 │分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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