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40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408號

聲請人
福偉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408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敏成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95年4月25日 │115,520元 │PC三二六四六0│ ││1 │ │南崁分行 │ │ │七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40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