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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5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告
懿鴻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告
劭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恆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51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