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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返還增資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告
國聯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增資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金額355,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54,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增資股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