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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3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309號

債權人
律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所。

       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3.若未選任清算人時,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所。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309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