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09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952號
- 債權人
- 台灣友力合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2、本件究係請求票款抑或借款?若係前者則需
檢附金額32,500元之退票理由單,並請具狀
更正金額163,800 元之利息起算日(應從退
票理由單上退票日起算)。
3、若本件聲明中有貨款及票款,則就貨款1,625
元部份,一併表明該部份請求及正確之聲明
。
民事庭法 官 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