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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09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952號

債權人
台灣友力合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2、本件究係請求票款抑或借款?若係前者則需

         檢附金額32,500元之退票理由單,並請具狀

         更正金額163,800 元之利息起算日(應從退

         票理由單上退票日起算)。

       3、若本件聲明中有貨款及票款,則就貨款1,625

         元部份,一併表明該部份請求及正確之聲明

         。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095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