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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8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832號

債權人
穗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何時間起算,經本院民國96年2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3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83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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