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55號
- 抗告人
- 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富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9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15 號裁定,87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最高法院88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查本件係本院於96年度訴字第1555號相對人富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中,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依上開說明,自不得抗告。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