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56號
- 聲請人
- 大中華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4 月18日
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231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8 月2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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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度除字第7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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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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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立中原大學│兆豐商業銀行│95年10月4日 │ 133,200元 │CY0000000 │ │
│ │程萬里 │中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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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