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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16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1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德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桃院木民忠九十五年度司字第二三九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清算期間清算事務仍未了結,致無法如期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爰依法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16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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