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7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德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德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德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經完結,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爰徵得甲○○之同意為德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指定呂朝輝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經其提出保存簿冊文件清單,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239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96年度司字第278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核與上引法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指定甲○○為德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