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5號
- 原告
- 尚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臺灣味便當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祥
- 法定代理人
- 4
- 被告
- 巧玲便當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4
- 被告
- 陳明祥即鴻福團膳實業社
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未據合法送達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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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被告未據合法送達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