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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告
尚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臺灣味便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祥
法定代理人
4
被告
巧玲便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4
被告
陳明祥即鴻福團膳實業社

            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未據合法送達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