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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請人
福偉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附表: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8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敏成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95年4月25日           │115,520元       │PC三二六四六0│    │
│1 │                  │南崁分行          │                      │                │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8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