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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90號

聲請人
均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邱瑞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90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信統電機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95年2月28日 │40,299元 │AN六九四八0九│ ││1 │司葉清泉 │ │ │ │二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9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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